近几年,关于装修污染的案件越来越多,越来越引起大家的关注。其中居民的胜诉率也越来越高,一方面体现了国家法律的不断完备,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居民维权意识的提高。但仍有相当多的装修业主在装修结束后,受到装修污染的危害,却不愿意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一部分装修业主是息事宁人,不意愿为此耽误时间和精力;更多的业主是不知道如何打装修污染官司,认为与装修公司打官司胜少败多,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室内环境及法律界专家指出,国家在装修污染方面已经制定了相当多的法规标准,从2001年颁布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到2002年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以及《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项标准,共有十多条强制性法规颁布,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目前大多数市民不知道有这样的一个标准,也不知道自己所装修的房子存在这么大的隐患,或当身体不适、造成人身损害时,怕无法证明身体的异常症状与室内有害有毒物质超标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怕因此输官司。 其实我国《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加害人有责任排除,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同时环境污染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其实装修污染官司很好打,只要消费者有理有据,不怕打不赢官司。新房装修完后,要找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空气检测的验收。确认有污染存在时,市民可依法向加害人请求返工、赔偿、退换等,如:针对购买了包装修的商品房还可以要求退房。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可向消委会或其它有关组织投诉、或依法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如:针对装修公司装修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的。许多装修业主在装修结束,搬进自行购买的美观家具,终于住进了心仪已久的新房。然而,几个月以后,便发觉室内空气严重污染,请权威检测单位检测,检测结果也证实了存在严重的室内空气污染。业主凭检测报告找到装修公司要求治理或赔偿。装修公司则认为,该房间虽然是本公司装修,但此后业主自行购买了家具进场,而家具也是重要的潜在污染源,现在存在室内环境污染,并不一定就是装修公司造成的污染;很有可能是家具造成的污染。并且装修公司为了证明这一点,将业主的家具搬走再次检测室内空气,检测结果确实合格了。针对装修公司的回答,业主犯了难,装修公司说得确实有道理呀,总不能把家具污染赖到装修公司头上吧?
解答:类似的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法律规定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装修公司进行免责举证,出具交房时室内环境不存在污染的证明。若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第二次检测结果是合格的,但由于距交房时间已经有一段时间,并不能证明该装修房在交房时的室内空气环境是合格的,第二次检测结论不能推翻首次检测结论超标的可信度,不具有证据上的优势,装修公司无法拿出在交房时室内空气合格的证明,未能证明自己存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所以应该承担消费者遭受的损失。
案例:2002年3月,李嵘女士与全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装饰装修施工示范合同》,委托全筑公司装修位于淮海西路288弄的一套住房。四个月后,房屋装修完毕,李女士一家三口入住。但没过多久,李女士便感觉房间内的空气始终存有异味,为此,她多次找到全筑公司进行交涉。2003年7月13日,全筑公司同意李女士一家搬离房屋,并安排三人入住酒店式公寓,支付了一个月租费10410元,同时,又委托徐汇区环境监测站对房屋内的空气质量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客厅及儿童房的甲醛浓度超标,但主卧的甲醛浓度未超标。由于双方始终未能就房屋的整改措施以及责任承担事宜达成一致,全筑公司拒绝支付李女士等三人在外租房的费用。到2004年9月,无奈之下,李女士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全筑公司赔偿自己在外租房损失71000元,并修复因检测导致的房屋损坏。 法院审理过程中,全筑公司申请对房屋的空气质量重新检测,法院再次委托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房屋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在搬走由李女士自购的家具和衣物、书籍后,第二次的检测结论为:“系争房屋的客厅、儿童房、书房在本次检测时,甲醛含量未超标;本次检测时,在现场抽取的壁纸、强化复合地板、地板的衬垫胶合板、橱柜饰面人造板的甲醛释放量均未超标。”全筑公司认为,第二次检测排除了相关干扰因素,其结论较前次检测更具有可信度。 法院认为,根据检测人员的当庭陈述,有充分理由可以相信温度、通风等因素会改变室内空气中污染物质的浓度。因此,虽可确定在今年3月5日检测时,系争房屋空气中的甲醛浓度没有超标,装修所用材料的甲醛释放量合乎标准,但无法确定在第一次检测后至第二次检测期间,系争房屋空气中的甲醛浓度没有超标,而李女士的相关损失却是在此时间段发生的。相比之下,第二次的检测报告针对第一次检测报告并不形成证据上的优势。因此,有理由认为全筑公司的装修行为与系争房屋空气中甲醛浓度的超标,被上诉人因此遭受相关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证据优势原则作出判决,全筑公司应对李女士不能入住房屋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赔偿李女士在外的房屋租赁费用59000元,修复因检测造成的房屋损坏。全筑公司坚持以应把第二次检测结论作为定案标准为由,上诉至我院。我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证据规则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应由装修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第二次检测报告较第一次检测报告并不形成证据上的优势,因此不足以否定首次检测报告结论。我院遂对该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类似的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法律规定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全筑公司进行免责举证,若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全筑公司所举证的第二份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据上的优势,它又未能证明自己存有法定的免责事由,所以应该承担李女士遭受的损失。 由此可见,一份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达标报告书证明与装修无关是致关重要的。同时可免除由此而造成多方经济、生态、社会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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