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质监质〔2006〕205号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级,市级实验室:
现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3号公告和《关于启用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国认实[2006]25号文)转发你们。为减少各实验室相关工作手续,经研究决定,请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级,市级实验室,在实施第一次监督评审、复评审、扩项或标准变更时,到省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换取新证。
为配合换证工作,我省不再安排原五年期限证书的第二次监督评审,请各实验室抓紧复评审的申请(规定到期前半年提出),过期不申请者,原证书2007年1月1日后无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实验室自负。
请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级,市级实验室,遵照执行。
(联系人:余美文、赵义振,电话:0591—87834914)
附件: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13号
2: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样本
二○○六年七月十日
室内空气环境检测咨询热线:0595-28899988